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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和交强险报销冲突吗


王某被车撞伤后 通过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报销医疗费不予扣减。保险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近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院公布了这一起典型保险理赔案例。
生活中 投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发生第三人致伤的人身损害后 经常会出现受害人持医疗单据获得医保赔偿后 再行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侵权人能否以医保已经赔偿为由 要求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 投保人可以就这样吃“双份保”吗 被告范某驾驶借来的轿车 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王某受伤。王某将范某与该车交强险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法认定范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负担王某医疗费用等12244元。其中 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8090.8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被上诉人已经在县医保办报销了4295.1元医药费用 请求将这部分费用扣除。二审中 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外 另查明 商河县医保办已将王某不应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全部收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 不属于医保机构赔偿的医疗费 医保机构错误作出赔偿的 不能成为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损失的依据。受害人“不当报销” 不是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或免除赔偿的依据 其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本案中 王某的医疗费用因第三人侵权产生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亦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因此 医疗保险机构给王某报销医疗费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诉讼中 法院发现医疗保险机构的错误报销行为 医疗保险机构及时地收回了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也避免了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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