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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从床上跌下受伤致死 保险公司赔不赔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去外地出差 晚上住宾馆睡觉时 意外从床上跌下受伤致死 其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则以自身疾病病发致死为由拒赔。2014年3月23日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
家住修武县的村民冯某在1991年与程某登记结婚 并生有两女一男。2011年7月份 冯某在焦作体检中心进行体检 彩超检查为双肾囊肿 多系先天性肾脏发育异常。而心电图、经颅多普勒等项目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2年4月份 冯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作为投保人 以冯某作为被保险人在焦作某保险公司处投保 购买2份套餐保险 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保险人承保的险种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保险的限额每份为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份为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20元/天。
2012年7月 冯某与公司同事柳某等一起到山东考察学习 入住在山东曲阜一家宾馆 柳某与冯某住同一房间。2012年8月24日24时左右 冯某在睡梦中突然从床上跌倒在地 柳某听到响动后随即拨打120 冯某被送往曲阜医院进行治疗 并于2012年8月25日转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经当日全脑血管造影 未见冯某有动脉瘤及血管畸形。2012年9月8日 冯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分析死亡原因为1、呼吸循环衰竭 2、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冯某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 共支出医疗费42429元。冯某死亡后 其妻子程某及两女一子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自身疾病致死为由拒绝赔付。2013年3月 冯某的妻子程某及其子女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死者冯某在宾馆房间摔倒受伤住院 该摔倒的事实应当不是冯某的本意 是突发的、非本意的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 并未举证证明冯某的摔倒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 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摔倒为意外伤害事故。在冯某死因问题上 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在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8月24日事故发生期间患有严重自身疾病 故此不能认定冯某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就是因自身疾病所致而非由于摔倒这一客观事件所致。因此 可以认定冯某的死亡系由其意外摔倒这一客观事件造成 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 解放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及其子女支付被保险人冯某的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280元 共计106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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