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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拖着”挂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怎么赔


一辆牵引车“拖着”一辆挂车途经一路口时 将一女子卷入车轮下 致其当场死亡。赔偿时 保险公司搬出行业免责条款 认为“两辆车”发生事故 只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挂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月10日 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获悉 挂车免责条款不能成为不赔偿的理由 赔偿应在两车保险限额总和内进行。
2013年5月17日10时50分 26岁女子亢某经过沈北新区道义大街蒲河大道路口时 被一辆转弯重型车辆卷进车轮下 当场死亡。肇事车辆是拖挂着一辆低平板半挂车的重型牵引车。经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 司机周某负全责。经查 车主为邢某 车挂靠在沈阳某服务中心名下。牵引车和半挂车同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 其中 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万第三者责任险 半挂车只投保了10万第三者责任险。案发后 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双方就赔偿金额没能达成一致 亢某父母将司机、车主、沈阳某服务中心、保险公司起诉到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60余万元。
庭审中 车主称两辆车都有保险 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事故 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免除了挂车部分赔偿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在主车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次事故纯粹因主车而发生 与挂车毫无关系。同时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 已向投保人明确无误地就此进行了说明。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 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亢某父母50万余元 赔偿车主27066元。车主邢某将赔偿款全部给予亢某父母。经调解 司机另赔偿给亢某父母6万元 取得了亢某父母的谅解 从而获得轻判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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