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找谁索赔


2013年3月 喻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曾某及自家小孩外出 行驶至一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致使曾某与黄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 黄某、喻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余某作为黄某驾驶摩托车所有人和管理人 存在管理过错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 曾先生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据了解 黄某事发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且驾驶的摩托车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事后 曾某将喻某、黄某及余某一并告上法庭 索赔损失。
对此 余某称 其对黄某使用该车辆并不知情 且该车辆保险已过期 不应再进行驾驶 黄某擅自驾车惹出事故与其没有关系。
近日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承担40%的责任 喻某承担40%的责任 余某承担10%的责任 曾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 三被告向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 本案中喻某搭载曾某及自家小孩的行为已构成超载行为;曾某在明知喻某已经搭乘孩子的情况下 仍然搭乘该车 就其所受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余某作为摩托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投保而未投保 因此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 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 就本案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据此 法院根据案情 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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