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工伤
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工伤被认定企业拒赔怎么办


2010年8月8日 王建新(化名)驾驶其所在公司的客车上班 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后不幸身亡。虽然王建新家人获判赔偿23万元 但是由于肇事者被判处刑罚送监 赔偿无果。2011年3月 王建新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工伤赔偿43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 但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并上诉到法庭。最终 在律师法律援助下 该案以调解告终 用人单位赔偿8万元。
一场交通事故 两个官司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当事人该如何索赔呢
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2010年 53岁的王建新在北京一家物流公司担任送货司机 和妻子、一双儿女住在通州区西集镇。一家人过着普通忙碌的生活 但平静的生活在2010年8月8日的清晨被打破。
当日清晨6时许 王建新驾驶公司的金杯车去上班 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通香公路沙古堆村西口时 与拐弯而来的李永辉(化名)驾驶的货车相撞身亡。
王建新的儿子王磊(化名)说 “我爸每周会有休息日 下班晚的话 他干完活会直接开车回家 上班的时候再开车去公司。”
通州交警支队出警勘察后认定李永辉拐弯抢行 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王建新负事故次要责任 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李永辉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李永辉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家属办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3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 李永辉以“家中有小孩 父亲生病 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后被送监。王建新家人的赔偿彻底找不到人要了。于是 王建新家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一直无法要回。于是 在这场官司中 王建新家人除了得到一纸判决书之外 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工伤被认定企业拒赔 法援律师帮助维权
撞人的李永辉还在狱中 家中却急需用钱 怎么办呢 王磊很想知道 “父亲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 算不算工伤 有没有工伤保险 ”
2011年3月9日 王建新家属向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保局调查核实 认可了“王建新是这家配送公司的司机、2010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建新负次要责任”的事实。2011年5月13日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确认王建新工亡。
2011年6月20日 王建新的家属向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后 为其指定了承办律师——天正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勇律师。刘律师接案后 迅速了解案情约见受援人 决定按工伤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 该配送公司未给王建新缴纳工伤保险。于是 刘律师要求该配送公司给付王建新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家属办理丧事误工费等 共计434789.45元。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起诉后调解终赔8万元
王建新单位拒绝接受裁决结果。“他私自开公司车回家就是一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庭审中 用人单位还以“王建新已经获得侵权赔偿”、“计算标准过高”为由进行抗辩 不同意给付工伤赔偿。
刘建勇律师认为 虽然交通肇事方的侵权责任有判决 但王建新并未实际获得任何赔偿 且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 对工伤赔偿的要求与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并不冲突。
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裁决支持给付丧葬补助金242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共计4064402元。
2011年12月8日 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结果 向通州法院起诉。审理阶段 在法院的主持下 王建新家属和用人单位同意调解 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该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王建新家属8万元。
案外释法
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算工伤
刘律师说 首先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 找朋友聚会而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被认定工伤。
其次 交通事故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因此 劳动者因自身主观原因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等原因(被公安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一定要保留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两个法律关系受害人如何维权
车祸引发的工伤事故 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二是工伤赔偿关系 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 诉讼主体不同。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是肇事方 工伤赔偿中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
其次 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采用的是过错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工伤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赔偿标准不一致。交通肇事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标准 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受害人如何维权 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
交通事故与工伤交叉能获双重赔偿
据刘律师介绍 实践中 就北京而言 大体如此处理2007年11月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 执行补差原则;2007年11月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 则实行上述双重赔偿原则。但是赔偿款中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不重复给付。刘律师认为 当事人应双向主张权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