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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 被保险人丁某经法院判决确定了对事故对方A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但判决生效后 丁某既不向A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也不请求保险人向A公司理赔。无奈之下 A公司又将丁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丁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24日 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 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其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0年8月6日凌晨 司机刘某驾驶A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 1时10分许 当车行驶至新沂段时 与前方同向朱某驾驶的丁某所有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 造成A公司车辆驶入右侧高速公路护沟中翻车 刘某受伤 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 车辆、货物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 仅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但并没有对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事发后 刘某以及死者张某的相关赔偿问题均另案处理。
2011年9月底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丁某及其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对A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后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A公司的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 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且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能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遂判决A公司的损失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部分由丁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
据了解 丁某为其所有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B保险公司处也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 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
判决生效后 丁某既不向A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也不请求保险人向A公司理赔。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 无奈之下再次提起诉讼 直接将B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要求B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丁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A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丁某应赔付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但丁某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因此 A公司依据法律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B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综上 结合具体案情 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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