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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失控乘客被抛出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怎么赔


青年小刘乘坐沈某借来的轿车到盱眙 半路上沈某超车失控 轿车冲下路沟翻车 刹那间小刘被抛出车外 又遭该车碰撞不幸死亡。事发后 保险公司以“小刘是沈某车上乘客、不属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为由 拒绝赔偿。为此 小刘父母将沈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刘“身份”究竟如何认定 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离奇车祸
超车失控乘客被抛出被撞身亡
2010年5月18日 沈某开着小轿车去往盱眙县城 车上还有朋友小刘。沈某驾车一路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 当开到331省道253公里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时 因方向失控 轿车猛然冲入左侧沟中翻车。小刘猝不及防被抛出车外 落地后又被翻滚的轿车撞个正着 不幸当场死亡。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 这起事故中 沈某是借了别人的轿车 他自身有准驾车型驾照 但他驾车过程中 在限速70公里的路段超速行驶 并且在开到中心黄实线的路段超车 遇紧急情况时操作失误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久 沈某与小刘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无论最终事故性质如何确定 沈某赔偿死者相关费用17万元 其余在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1万元 其中16万元归小刘父母。达成协议后 沈某向小刘父母赔偿了17万元。
索赔官司
不承认死者是“第三者” 保险拒赔
案发当年 沈某经盱眙县法院一审 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年缓刑1年。而小刘不幸死亡产生的赔偿问题 并未了结。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刘父母将沈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48万余元。
沈某对此没有辩解。保险公司则辩称 对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 但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予认可。因为死者小刘当时是乘客 应当为车上人而不是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因此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在这起事故中 小刘被抛出沈某驾驶的轿车后又被该车碰砸致死 相对于他原来乘坐的轿车而言 属于交强险应当赔付的“第三者”。据此 一审法院裁定 保险公司赔偿小刘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沈某赔偿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 于今年上半年提起了上诉。
法官点评
乘客飞出汽车时 身份就已转变
淮安市中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度有意见认为 根据这一规定 交强险赔付对象已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但是在该案中 交通事故发生前 小刘虽然属于车上人员 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 导致涉案车辆失控 将小刘抛出车外 随后被涉案车辆碰砸 造成当场死亡。因此 小刘在被涉案车辆碰砸时 并不是在该车辆之上 而是在该车辆之下 也就是说 因为特定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 小刘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依照上述规定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所以 从交强险设立本意以及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 小刘应当属于“第三者”范畴 这一扩展性解释并不违背立法本意。
日前 淮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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