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伪造事故现场骗保险金 欺诈未遂如何判罚


如果因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福建省福清市杨某等3人知道这样的规定 但为了骗取保险金 3人故意拖延报案时间、伪造事故现场 结果不但没有获得保险金 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 这3名犯罪嫌疑人因保险欺诈(未遂)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保险案例】2013年1月14日22时许 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闽JH9930宝马牌小轿车在福清音西一路段 与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闽A9E771皇冠牌小轿车发生相撞事故 造成两部车辆严重损坏。
被告人杨某考虑到其酒后驾驶会被查处 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便与被告人陈某协商不进行当场报案 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
次日 被告人杨某找到修理工陈某 3名被告人一起伪造了两车相撞的事故现场。被告人杨某负责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陈某配合调车。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伪造的事故现场后 被告人杨某、陈某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材料配合向保险索赔。
2013年1月15日22时许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查勘时 发现报案人说法可疑、现场可疑保险公司询问有无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人开始说有报案 但无法出示报警电话记录 在保险公司的追问下才拨打110进行报案;同时 在现场还发现有一拖车已停在皇冠牌小轿车的背后 “还没有报案 何来的拖车 ”这同样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查勘结束后 保险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告。
经公安机关周密侦查 认定这是一起保险欺诈(未遂)案。
2013年3月11日 被告人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最终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维修费用是49398元。
公诉机关认为 3名犯罪嫌疑人伪造事故现场 编造虚假原因 企图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9398元 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应当以保险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行犯罪时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系犯罪未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名被告分别有投案自首及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 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缓刑两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修理工陈某犯保险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两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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