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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相撞货车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7-02-20 08:00:01 无忧保
【保险案例】货车司机肇事逃逸 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打出了免责牌—事先约定驾车逃逸的 保险不赔偿。但是 昨日市二中院披露的一个案例表明 保险公司得拿出这笔钱来。 三车相撞 货车司机肇事逃逸 2011年4月 开县的周师傅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 买了一辆轻型小货车 保险及贷款均由该公司代办。汽车销售公司填写保单时 没有对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向周师傅作说明。 2011年6月5日晚 周师傅驾车沿开县滨湖路由西往东行驶时 相向行驶的道上有两辆摩托车驶来。一辆由邹先生驾驶 一辆由阳先生驾驶。 周师傅没有按规定从右侧通行 也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行驶 造成三车相撞 邹先生重伤 阳先生和两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 三车均有损坏。周师傅随后逃逸。事后查明两个摩托车驾驶员均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戴头盔等。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 周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摩托司机 虽然违法但不担责 邹先生受伤后 用去医疗费约43.56万元。经鉴定 邹先生右侧肢体和颅骨构成伤残。因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 邹先生起诉至开县法院 请求判决周师傅、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9.2万元等。 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周师傅驾车时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 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邹先生、阳先生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超载 虽然也违反交通安全法 但不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法院认为 这个免责条款无效 投保人周师傅只是在投保单上签名及领取了保险卡 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保险条款向周师傅作任何明示说明 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周师傅无效。 法院还认为 周师傅要求保险公司向受害人邹先生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减少诉累 对邹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确认 邹先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共计近110万元 剔除周师傅、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款项 损失余额76.9万余元。邹先生只请求赔偿39.2万元 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予以支持。 开县法院一审判决 由保险公司在小货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 由周师傅赔偿9万元。 未明确说明 约定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不服 向市二中院上诉 称周师傅在事故发生后 驾车逃逸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市二中院认为 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 已向周师傅作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作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周师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中有关免除条款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因此 保险公司上诉称周师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不应承担商业险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日前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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