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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遭遇“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当“交强险”遭遇“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到底该赔不该赔 近日 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不支持投保人的诉请。
保险案例无证驾驶撞死路人
2010年12月 张叔购买了一辆崭新的摩托车 在办理相关入户手续时 张叔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次年8月 张叔的儿子阿辉驾驶这辆摩托车 载着妻子和女儿行驶在回家的村道上。由于操作不当 阿辉驾驶的摩托车不小心撞倒路边的行人李阿婆 并致老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阿辉无证驾驶摩托车并在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 张叔及儿子阿辉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张叔、阿辉赔偿对方死亡补偿款及丧葬费共计62000元。而阿辉亦因这次无证驾驶酿成的重大过错 于2011年10月被梅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焦点无证驾驶能否获赔
张叔找到了此前投保的保险公司 申请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但被对方拒绝。2012年2月 张叔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张叔认为 保单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保险期限为一年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等内容 并且保险公司所谓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未向其作明确说明 所以不能免责;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而自己诉请的并非财产损失 因此 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2000元。
在庭审中 保险公司对拒赔原因作了进一步说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对于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垫付责任 对于其他损失则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此外 因为该条例属国家法律法规 在制定时国家已经作了公告 因此张叔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理由并不成立。
判决无证勿驾无需提示
梅县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投保人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人造成交通事故 无权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中 由于受害人家属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而张叔父子已经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实际赔付 张叔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据此 梅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叔的诉讼请求。
张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梅州中院审理该案过程中 张叔最终选择了撤诉。(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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