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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提前离岗遇车祸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上班期间提前离岗出了事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 弋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最终的结论是 人社局做出的属于“工伤”的认定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审理查明 刘义华是芜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保安员 2012年10月3日 刘义华与该公司另一名保安湛某某私自提前交接离岗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0月11日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交警大队 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刘义华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10月26日 刘义华的儿子向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弋江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11月27日 弋江区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为刘义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予以认定其为工伤。 芜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 他们认为 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刘义华所在的保安岗位员工夜班应在次日早晨630开始交接班、7点正式下班。而刘义华在2012年10月2日在值夜班过程中 因其个人原因在次日的5点左右就脱离公司岗位 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其提前2个小时擅自脱岗外出不属于下班情形 故刘义华遭遇车祸身亡一事不属于工伤范畴。 后来 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芜湖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该局于2013年4月7日做出芜人社复决字〔201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弋江区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芜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 遂向弋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将弋江区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弋江区法院受理该案 承办法官方向明表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义华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方向明认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 刘义华在事发前虽是提前离岗 但其行为只是违反了原告芜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内部规定。因此 被告对刘义华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做出工伤认定 其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适用法规正确 应予维持。 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该案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弋江区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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