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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小张缴纳保险费


【中国
社会保障法案例】争议焦点
小张几年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 企业与小张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协议 主要从事服装缝制工作。劳务协议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两年协议。2006年7月上旬 小张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时 发现企业几年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 小张去找企业人事部门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回答小张你是劳务工 我们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没有同意小张的要求。
小张虽经多次与企业交涉但未果 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经过审查仲裁委员会依法追加了劳务中介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张认为 本人一直在企业从事服装缝制工作 进去以后企业就与他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务协议 协议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两年劳务协议 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 企业应该为他缴纳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他的仲裁请求。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 小张确实在企业从事服装缝制工作 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 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而是劳务关系。再说每月的工资是付给一家劳务中介公司 由该中介公司支付小张的劳动报酬 小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他的劳动关系在中介公司 按照规定 劳务人员企业是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企业对小张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第三人中介公司则认为 小张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确实在中介公司 是中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到企业从事服装缝制工作的 但是我们与企业有书面约定 企业除支付小张的工资外 还应承担小张的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一直未支付这笔费用 况且中介公司只收取企业一点点管理费 如果要中介公司出资为小张缴费是不切合实际的 应该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中介公司负责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 小张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 由中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至企业工作 并且企业与小张也签订了劳务协议。
另外中介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双方约定 由企业支付工资并承担小张社会保险费的费用。因此 企业应把小张的社会保险费费用交给第三人中介公司 由中介公司为小张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张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并且由谁为小张缴纳。也就是说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 还是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来承担。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 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现在中介公司与企业已有约定 显然 小张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所以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企业应将社会保险费的费用交于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在收到企业交来的费用后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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