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职工违章操作被老虎咬死能认工伤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0年3月6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在上海动物园的狮虎豹生态展示区发生一幕惨剧。展示区内的一只孟加拉虎突发虎威,咬住了一名饲养员。虽经其他饲养员极力解救,被袭饲养员终因伤重不治当场身亡。据了解,该饲养员李忠林,男性,现年53岁,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已31年。
据现场一名游客说,他见饲养员李师傅到里面给老虎喂食。喂食前,他先打扫老虎的粪便等。老虎在笼子里面上蹿下跳,“听说昨天那几只老虎都没喂食,估计饿昏了。”令游客惊呆的是,其中一只老虎突然扒开了铁门跳了出来,以极快的速度将李师傅一口咬住。经现场勘查初步判断,该事故是由于饲养员在虎舍室外展厅打扫放食过程中,未将老虎出入门关闭,导致老虎直接进入虎舍室外展厅,酿成惨剧。
与李忠林同一年被老虎咬死的安徽专职饲养员占观胜,也是在给老虎笼舍打扫卫生时,因一时疏忽,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老虎笼舍中的安全隔离门进行关闭,就进入虎笼进行清扫,造成“人虎同舍”,最终人在虎笼里被老虎致伤。
但是即使是职工违章操作,也应认为是工伤。工伤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只要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就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而且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一般均有疏忽大意、过分自信或精力不集中等过失。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但是对于职工行为是否属于自残,单位必须负担举证责任,因为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就常理而言,要想证明职工自残自杀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是一种内心心理状态,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除非有职工受伤前留下的遗书遗言等证明材料。而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职工属于故意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等导致伤亡的,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承担败诉的后果。
不过,虽然单位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劳动者工伤待遇的义务,但是单位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于违章作业进行处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或操作规程的处罚与工伤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工伤赔偿案件的调整范围,不应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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