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赔案例二- 刘国斌律师


案情简介:当事人肖某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3年5月11日下午,肖某在用工单位下班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周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交警判定周某负事故主责,肖某负次责,伤后鉴定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24000元、伤休210日、护理75日、营养120日,肖某委托山河所刘国斌律师后,我们起诉了周某、车主和保险公司,2013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周某共赔偿肖某249275元,已全部支付到位,我们建议肖某申请工伤和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为肖某申请认定了工伤,肖某听取了我的意见,在后期申请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肖某拿到最长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事故时派遣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9月30日,工伤鉴定六级,2014年11月6日,单位向经济开发区社保处申请工伤待遇工伤伤残补助金,社保处以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83360元高于工伤伤残补助金30742.4元,认为不应再支付该费用,我们在2014年12月30日向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处履行行政职责核定并支付工伤待遇伤残补助金30742.4元,法院受理了该案,2015年4月13日法院开庭,2015年4月27日,法院判决。办案过程:这个案子的交通事故赔偿部分是我代理的,肖某为农村户口,我们以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其在城镇购买的住房等为其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伤残赔偿金,为其小孩争取到城镇标准的生活抚养费,其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争取到按农村标准的生活扶养费,2013年12月,交通事故赔偿部分就已经全部到位了结,2014年11月工伤鉴定后,我在2014年12月30 日向经济开发区法院提出了状告经济开发区社保处的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行政职责向肖某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30742.4元(肖某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1921元)列劳务派遣公司为诉讼第三人,审判结果:判决经济开发区社保处履行兑付工伤伤残补助金的行政职责。办案总结:在这个案子中,主要的问题是是否支持双赔 在湖北省和武汉市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工伤,工伤保险都实施补差,也就是工伤保险在核定工伤伤残补助金时是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比工伤伤残补助金低时,由社保补足两者的差额,而一般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又高于工伤伤残补助金,所以一般是不再支付该项费用的,正因为有湖北省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存在,这是两个地方政府规章,所以社保部门在核发这一类型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伤残补助金时,是必须得遵守两个有效政府规章的规定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地方政府规章是不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的,所以这就是这一类型的案件,想得到双赔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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