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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医疗费,可以要求第三人支付, 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017-02-25 08:00:01 无忧保
山东省法院2014年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2015-03-24 案例10 付xx、翟xx、翟x诉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 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翟xx、翟x【案情】 2012年9月28日,胡xx驾驶农用车与翟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翟xx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翟xx花费医疗费共计152597.57元,胡xx已经支付27400元,对剩余医疗费125197.57元,翟xx的近亲属并未向胡xx主张民事赔偿。 2012年12月3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翟xx为因工死亡。付xx等要求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支付剩余医疗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伤花费的医疗费可以要求第三人支付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案中,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翟吉全为因工死亡。基于胡xx并未全部支付医疗费是客观事实,付xx等向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不足部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应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翟吉全因工死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5197.57元;其支付后,有权向胡xx追偿。 【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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