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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赔案例一- 刘国斌律师

2017-02-26 08:00:01 无忧保
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赔案例一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为某公司的员工,2008年2月24日,杨某乘坐班车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致伤,杨某无责任,杨某经法医鉴定伤残等级8级,杨某起诉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和保险公司,判决并履行到位各项赔偿12万,其中伤残赔偿金68910元,后来认定了工伤,鉴定工伤等级为八级,受伤前12个月均缴费工资4491.45元,2010年1月,杨某所在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待遇,申报一次性工伤伤残赔偿金44915元,硚口区社保处以杨某已获得伤残赔偿金68910元,高于44915元不予支付,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同意该意见,杨某委托山河所刘国斌律师后,我们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了硚口区社保处,2010年9月,硚口区法院判决硚口社保处履行核定和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职责,硚口社保处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2010年11月,武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过程: 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的工伤实施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工伤案例,规定了市补差,所以,社保作出补差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很正常,但是,根据我们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地方政府规章不是行政诉讼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形同虚设的,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最高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我们认为应该能获得双赔,最终,在这个案子中,一审硚口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支持了我们双赔的观点,作出了硚口社保处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的判决,二审法院也维持的结果。 审判结果: 硚口社保处履行核定和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职责,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总结: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的问题是是否支持双赔 在湖北省和武汉市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工伤,工伤保险都实施补差,也就是工伤保险在核定工伤伤残补助金时是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比工伤伤残补助金低时,由社保补足两者的差额,而一般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又高于工伤伤残补助金,所以一般是不再支付该项费用的,正因为有湖北省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存在,这是两个地方政府规章,所以社保部门在核发这一类型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伤残补助金时,是必须得遵守两个有效政府规章的规定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地方政府规章是不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的,所以这就是这一类型的案件,想得到双赔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现在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我们正在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经济开发区社保处履行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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