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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

2017-02-27 08:00:01 无忧保
        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    2007年7月29日,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负事故全责。李先生生前是郑州市S网络公司的员工,月工资3000元。李先生育有两个儿子,均未成年,其妻早逝,父母年逾六旬,都是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后,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责任车辆车主与李先生的父母通过协商,支付了八万元赔偿金后达成和解。之后,二老要求S网络公司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李先生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4名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遭到S网络公司拒绝。二老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委托邹律师代理。庭审中,S网络公司表示可以支付丧葬费186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12400元,但拒绝支付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事故责任方已经和李先生家人达成了和解,并支付了8万元经济赔偿,单位就不应再支付遗属待遇,同意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已经是仁至义尽;二是李先生的父母是农村户口,主要生活来源是耕种土地的收入,而非靠李先生的工资供养,不符合供养亲属的范围。邹超律师认为,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所享受的待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劳动福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福利,不同于民事侵权案件中着眼于补偿损失的遗属赔偿项目。职工遗属享有这种福利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因已经获得其他民事赔偿而丧失。而且,李先生的父母虽是农村户口,但因二人均已年逾六十,身体不好,早就无力耕种土地,一家五口人都依靠李先生的工资过活。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S网络公司支付李先生非因工死亡丧葬费补助费1860元、一次性抚恤金12400元,按月支付李先生两个未成年儿子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150元至二人满18岁,以及按月支付李先生父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150元至二人去世。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 南 省 财 政 厅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4月11日  执行日期:2008年04月11日 豫劳社养老〔2008〕1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下发后,在贯彻执行中,个别地方和企业反映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遗属,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领取。    二、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户籍性质改变时,可从户籍性质改变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对应的遗属生活补助费;调整后的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发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本人,用以帮助他们料理亲人丧事的补助性费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供养关系同时结束,原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转换为遗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遗属待遇,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的条件及生存状况,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不应享受的要按规定清理。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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