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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2017-03-03 08:00:01 无忧保
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法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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