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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苹果过程中主动采摘受伤是否属于帮工


【案情】 王某从事苹果批发生意,2009年10月份,王某来到张某的苹果园,收购苹果。王某看到张某夫妻在苹果树上采摘,觉的很有趣,于是王某自己也搬过一个梯子上树采摘。一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后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予以拒绝。 【分歧】 收购苹果过程中主动采摘受伤是否属于帮工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上树采摘苹果的行为,应该隶属于买卖行为的一部分,不存在帮工的说法。因此,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去张某处收购苹果,其上树采摘苹果的行为独立于买卖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因此,张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上树摘果行为是帮工行为,也即劳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虽然王某是一时兴起采摘苹果。但是客观上他的采摘行为的利益归于张某,且张某看到王某采摘苹果也未拒绝,应视同意。虽然王某来张某处的主要目的是收购苹果,但其采摘的行为具有帮工的性质。所以王某的受伤造成的损失,张某应当承担。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王某不是专业种植苹果,不具备采摘苹果的一些技巧,王某的行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可以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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