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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北京法院对伪造证据的个人开具最高罚款,2015.07.18


导读: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为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较高赔偿,被撞的受害人晋长霞不惜铤而走险,私刻单位印章,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因其伪造证据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是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对伪造证据的个人开出的首张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周某的单位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在二审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其工作单位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后陈述,该公司从没有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而且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也并不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最终,晋长霞不得不承认自己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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