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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赔发动机进水被判赔偿

2017-03-11 08:00:01 无忧保
导读: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涉水险,涉水险是一种新衍生的车险险种,这个险种主要是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它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涉水险即使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仍然给予赔偿……     行车途中遭遇暴雨,致使爱车被淹,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赔。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水淹发动机算车损,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主1.5万修理费。       2012年6月2日,家住重庆江津的曹先生购得爱车一辆,当日即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未含涉水险,保费合计3008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4日24时止。     同年6月29日夜晚,曹先生驾车行至江津某工业园区低洼路段时,遭遇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曹先生只得弃车而走,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之后,该轿车在4s店修理,曹先生共支付费用25482元。同年8月10日,曹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0129元,其余15353元发动机维修费,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赔偿范围而拒绝赔付。曹先生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曹先生发动机维修费15353元。     曹先生称,合同上明确约定,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该合同第十条同时也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保险车辆系在行驶途中遭遇暴雨,发动机被雨水注入造成损失。而发动机作为车辆的核心部件,所受损失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曹先生并非必须再投保发动机损失险种,才能获得发动机损失保险赔款。     对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因系格式条款,也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而本案保险车辆是在正常行驶中遭受暴雨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车主故意涉水,或二次发动轿车受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重庆五中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保险公司已将赔款15353元支付给曹先生。     最后专家指出:在遭受暴雨、洪水的时候,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就必须购买涉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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