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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车主下车查看时不幸遭遇车祸三者险是否赔偿,2015.07.16


导读:仲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一日在高速上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于是仲某将车辆停在了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下车查看故障的原因,谁知不巧,后面正好来了一辆货车撞向车尾,致使仲恺被当场挤压身亡。后期保险公司却称死者为“车上人员”,无法享受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为此一场争论正式开始。
山东人仲恺是华丰物流公司的一名驾驶员,能吃苦的他几乎每天都奔走在高速公路上。今年1月2日傍晚,他像往常一样随公司驾驶员魏明往江苏送货。可是,让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这一次出车竟是他生命的终结。 1月3日凌晨时分,二人驾驶的货车沿宁连公路行驶时,突然发生故障,停在了大圣—龙池段的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 车子停定后,坐在车上的仲恺忙下车查看。不料,就在他绕过车尾打算走向车的另一侧时,正后方一辆宿迁牌号的中型仓栅式货车突然撞向车尾,正处于货车右侧与交通隔离护栏之间的仲恺被当场挤压身亡。事发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于明兵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仲恺以及魏明负次要责任。 死者仲恺是家中独子,作为顶梁柱的仲恺就这么倒下了。实在无法接受悲痛事实的仲家人于事发后不久,将肇事车辆驾驶人于明兵、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朱军、华丰物流公司、与死者一同出车的驾驶员魏明,以及两辆车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6名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 经查,于明兵所驾驶的货车在太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者仲恺驾驶的车辆在天安财保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下车动作就是身份的转换 不久前,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死者仲恺本是车上人员,下车后遭遇车祸死亡,那他能否作为第三人享受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天安财保聊城支公司称,死者仲恺是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按照交强险规定,虽然仲恺在车下死亡,但还属于车上人员,理应不属于承保范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故应该按照车上人员进行赔偿,也就是在保额20万元内进行赔偿。 对于天安财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人却不予认可。与原告代理人意见相同,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太保宿迁支公司当庭“帮腔”:交强险条例只是规定了车上人员不是三责险的赔偿对象,却并没有明确表明非车上人员。本案中,死者仲恺在特定的环境下已经转化为了第三者,所以天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出具的这个条例根本没有说服力。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核算,仲恺的死亡带来的损失高达一百余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太保宿迁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1万元,天安财险公司赔偿2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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