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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报废车辆再入社会引发争议,2015.07.14

2017-03-13 08:00:01 无忧保
导读:吴某偶然发现自己五年前在交通事故中报废的车辆出现在旧车交易市场,而且仍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了避免发生问题,他将该车买下,回收车牌后又卖出。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回购和卖出车辆的差额。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保险理赔案例】5年前,吴先生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但5年后他却偶然发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报废的车辆又出现在旧车交易市场,且仍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了避免发生问题,他将该车买下,回收车牌后又卖出。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回购和卖出车辆的差额。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吴先生驾驶自己的中华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报废并对他进行了理赔,并将车辆和购车票据、行驶证等收回。2013年,吴先生在摇号购买新车时,却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报废的中华牌轿车又流入了社会,且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通过了年检。 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管理漏洞,致使报废车辆又流入社会,而且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告知、协助过户等后合同义务,自己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和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车辆回购,完全正当而且必要,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回购车辆价格和卖出价格差价3.3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在车辆交付给修理厂后,配合过户的义务应由吴先生来履行,而且车辆没有过户实际上只是影响吴某购车的资格,吴某本人并没有经济损失。车辆已经转让,吴先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车辆推定全损后交回保险公司近5年的时间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致使该车虽然登记于他名下却脱离本人控制,长期被他人占有和使用。保险公司在处理该全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吴某回购车辆4万元与出售该车所获车款7000元的差额可以认定为吴某的经济损失,但该损失不能全部归责于保险公司。因此,酌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2.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公司未能诚实信用地履行上述义务,以致引起讼争,其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权利的规定,不应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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