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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实习司机独自上高速肇事 法院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2015.07.08


导读:最近又有一起在实习期内上高速出交通意外的事故,小蒋的驾照还在实习期内就开始独自驾驶去上高速,但是没想到撞上了防护栏。找了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拒赔,最后小蒋把保险公司搞上了法庭。
最近又有一起在实习期内上高速出交通意外的事故,小蒋的驾照还在实习期内就开始独自驾驶去上高速,但是没想到撞上了防护栏。找了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拒赔,最后小蒋把保险公司搞上了法庭。
事故发生后,小蒋花费修理费47809元,支出施救费1400元。在小蒋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双方保险合同的兜底性条款“驾驶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为由,拒绝赔偿小蒋的损失。为此,小蒋将该保险公司诉至金凤区法院。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合同的兜底性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使投保人难以准确预测获益范围,变相扩大了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因此小蒋的诉讼请求有据可依,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本报记者蒋宏宁通讯员陈荣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免责条款应作重点提示或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寻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免责范围过分扩大,以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在小蒋这个案件中,保险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约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种情况,仅仅兜底性的进行了概括,但是这个兜底性概括不是具体明确的,同时也没有向投保人明确指出,所以法院判定免责条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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