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广西三岁幼童遭车祸身亡 天安保险担赔偿责任,2015.07.06


导读: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命有的时候转眼即逝。2010年10月底,广西省发生了一场车祸案件夺走了一个三岁男孩的生命,让一个家庭受到了重创打击。当事人将肇事司机及接受肇事车辆投保的天安公司上诉到法院,经过审判,法院判天安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赔款近5万元。
2014年8月19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三岁男孩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赔偿死者父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257元。
年仅三岁的王某的父母均外出打工,2010年10月31日跟随其祖母来到天生桥镇岩场赶圩,上午10时许,其在与祖母对面的公路上玩耍,其祖母发现被告杨顺正驾驶的货车欲经过此处时,担心王某的安危,便大声叫王某回来,就在王某横穿公路欲回到其祖母的身边时,被被告杨顺正驾驶的货车辗压头部死亡,王某最终未回得到祖母的身旁。
事故发生后,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顺正与死者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10月31日,被告杨顺正向王某家属赔偿人民币5万元。因对其他赔偿部分发生争议,王某父母王明昆、王亚念作为原告将杨顺正及接受其车辆交强险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顺正所驾驶的货车与死者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办理丧事所产生的误工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9257元,减除诉前被告已实际赔偿的5万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49257元,又由于肇事车辆向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杨顺正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由天安保险予以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 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 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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