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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的具体规定,2016.05.26

2017-03-15 08:00:01 无忧保
导读: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施行的起始时间是...答: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施行的起始时间是2012年4月28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答:因为有些细微的条款不一样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 1)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   低其基本工资, 或解除劳动合同。   ( 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   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 7 个月以上 ( 含 7 个月) 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 3)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 其中产前休息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 1 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 4)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5) 女职 工违 反国家 有关计 划生 育规定 的,其劳动保护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不适用本规定。   ( 6) 本规 定适 用于我 国境内 一切 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生育待遇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发布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后,原劳动部于 1988 年 9 月发布《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 劳险字〔1988〕 2 号) , 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 1) 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 给予 42 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2) 女职工怀孕, 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 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 3) 女职工产假期满,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如何理解?   这一规定应理解为: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不满的情况下,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 解除其劳动合同。   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孕妇产前检查算做劳动时间”的规定?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 儿的健康, 应该 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算做劳动时间, 是指 做产前 检查 的时 间应 按出 勤对 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 应当减少定额, 以保证产前检查的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如何安排?   产前检查应从确诊为早孕起开始, 定期进行。   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 3 个月内, 包括全身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怀孕 3 ~7 个月, 每月检查一次;怀孕 8 ~ 9 个月, 每两周检查一次; 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随时到医院检查, 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   女职工保胎休息有哪些规定?   ( 1)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经过医生开具证明, 认为女职工身体不宜过度劳累, 为了避免发生流产等其他情况, 需要保护胎儿进行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时间, 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 2)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6 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 按生育休假时, 从分娩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 改发产假工资, 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 从产假期满之日起, 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 3)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 产假期满后仍然需要病休时, 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 4) 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 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 仍按各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国家对产妇孕期保健有何保护措施?   产妇孕期保健应采取以下劳动保护措施:   ( 1) 自确定妊娠之日起, 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 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 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 2)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及营养指导。   ( 3)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 系统观察胎动、胎儿心跳频率、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 4)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 无诊疗条件的   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 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 5) 女职 工较 多的单 位应建 立孕 妇休息 室。妊娠满 7 个 月 后应 给 予工 间 休息 或 适 当 减 轻工作。   ( 6) 妊娠女职工不宜加班加点, 妊娠满 7 个月以上 ( 含 7 个月) 一般不得上夜班。   ( 7)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原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 6 条所规定的作业。   ( 8)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 妊娠满 7 个月后, 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返回目录:生育保险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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