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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驻外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

2017-02-16 10:19:46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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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公司前往临沂招聘的焊工,其自2014年初入职开始,在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公司学习产品焊接,2014年6月初,单位安排其返回临沂某工程机械公司(关联企业)工作。6月27日晚,王某某从公司宿舍外出上网后,骑摩托车返回时,在公司门外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16年4月5日,王某某家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认为王某某经单位安排到临沂工作,是长期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均应算作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机械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王某某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王某某家属提供的两名证人及王某某的两名同事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事发经过后,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复议诉讼】王某某家属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法院作出了维持“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判决。

  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长期驻外员工是否能视作因工外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王某某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不应理解为因工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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