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串岗受伤是工伤吗-案例


一家面粉厂的洗麦工发现机器出故障而去自行修理,不料胳膊被卷进机器,造成截肢。这名洗麦工以损害为由将面粉厂告上法院。然而面粉厂却认为,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然后按 进行赔偿。前不久,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
一家面粉厂的洗麦工发现机器出故障而去自行修理,不料胳膊被卷进机器,造成截肢。这名洗麦工以损害为由将面粉厂告上法院。然而面粉厂却认为,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然后按进行赔偿。前不久,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万元。 此案虽然圆满解决,但关于该案应按人员损害赔偿还是走工伤赔偿程序,仍然存在着争议。 胳膊瞬间卷进磨面机 2004年10月,家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的于明锁经人介绍来到一家面粉加工厂面粉车间工作,上午接面,下午缝包、过磅。2006年春节过后,于明锁被厂里安排到三楼当洗麦工,开始管理洗麦机等机器设备。 2006年4月12日下午3时左右,于明锁在三楼洗麦车间上班时,发现机器不上料,便开始检查机器故障。他从三楼一直检查到一楼,发现一楼磨面车间有一根连接磨粉机的管子发生堵塞,于明锁就用一根棍子去敲打这根管子,不料衣襟被机器卡住,右臂也瞬间被机器卷了进去。听到于明锁的惨叫声,工人们慌忙关闭了机器,随后将于明锁送进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于明锁为右上臂肘部离断伤,无法再植,只能从右臂肘上边截肢。于明锁住院26天后伤愈出院,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 在于明锁住院期间,面粉厂虽然派人护理,并结清医疗费用1.3万余元。但于明锁安装假肢需要高额费用,且后半辈子靠什么生活都是未知数。于是,他向面粉厂提出了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安装假肢等费用的申请,不料却遭到拒绝。 状告雇主要求赔偿 2007年初,于明锁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面粉厂告上了法庭。 原告于明锁诉称:“2004年10月15日,我到被告处上班。2006年春节后,被告开始让我管理机器。20 06年4月12日下午3点多钟,在机器发生故障进行检修期间,我的衣襟被机器卡住,瞬间右臂被机器卷了进去。受伤后,我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上肢肘部离断伤。从右臂肘上边截肢,住院26天。住院期间,被告派人护理,并结清了医疗费用。出院后,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以及安装假肢等费用,我与被告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的误工费6375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6.16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772.1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2.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面粉厂辩称:“一、原告于明锁是在我厂上班时受的伤,我们对此没有异议。我厂是一个拥有35名职工并经工商登记的面粉加工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应属于工伤事故。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仲裁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也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依据以上相关规定,本案应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发生的纠纷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原告就先起诉,法院应予驳回。二、即使本案以人身损害赔偿判决我厂承担责任,因原告违反厂规厂纪,私自串岗到其他车间而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一直是洗麦车间的洗麦工,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在三楼的洗麦车间当班,事故发生时原告不是在抢修机器。按照厂规厂纪,当班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准串岗、脱岗。但原告在三楼洗麦车间工作时,却私自串岗到一楼的磨面车间,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调解洗麦工获赔15万 案件审理中,卧龙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于明锁家境贫寒,三间老瓦房破烂不堪,上有76岁老母,下有 10岁正在上小学的女儿。如果按法律规定走工伤赔偿程序,耗时费力,不利于改善原告的现实生活困难。于是,法官们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为原告于明锁协调办理了低保手续,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于明锁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15万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双方自此永无纠葛。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场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原告于明锁,法官又陪同于明锁将现金存进了银行,原告于明锁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按工伤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 这起案件虽然通过调解的方法得到了妥善处理,但从法律上来说,该案是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还是按工伤进行补偿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从广义上来讲,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因为二者的核心内容都是劳务的给付和领受,报酬的支付和接受。但实际上,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一是主体不同。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受《劳动法》的调整,才是劳动关系。因此,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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