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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提前上班遇车祸身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案例

2017-03-31 08:00:01 无忧保
因担心走夜路不安全,女工纪风杰逢零时值夜班时就在晚饭后8点离家去单位,不料在途中出车祸死亡。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当地政府均认定纪风杰不属因工死亡,纪彩福便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女儿为因公死亡。 原告纪彩福诉称,女儿纪风杰从家中出门就是为   因担心走夜路不安全,女工纪风杰逢零时值夜班时就在晚饭后8点离家去单位,不料在途中出车祸死亡。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当地政府均认定纪风杰不属因工死亡,纪彩福便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女儿为因公死亡。  原告纪彩福诉称,女儿纪风杰从家中出门就是为了去工厂上班,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女儿晚上8点离家发生车祸,距其零点去车间值班,中间确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但经对工厂其他大量女职工的调查,所有女职工上夜班时都是提前到厂。工厂也考虑到女工生理上的特点和上班安全,曾要求女职工上夜班时提前到厂休息,并专门为每名女职工提供了宿舍和床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女儿应属因工死亡。   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提前到工厂宿舍休息应是女工本人的一种自觉、自愿行为,并非工厂的强制行为。经对多名证人调查,工厂对上下夜班的女工只是规定必须于晚上11点半交接班,除此并无特殊规定。本案中,女工纪风杰应值当晚12点的生产班次,而她却死于当晚8时,据此应认定纪风杰不属因工死亡。要求法院依法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纺织厂系本案第三人,他们在法庭上辩称:纪风杰发生车祸的时间并不是正常上下班的时间,且她去工厂的目的是到宿舍休息而非上班。本工厂从没有规定女职工上夜班时必须提前到厂休息,即使工厂为女职工们安排了休息场所,也只是为她们上下班提供便利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5月4日颁布、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的第六项,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纪风杰为本案第三人纺织厂的职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发这天,纪风杰正值夜间24:0至翌日7:0班次,为避免夜间去工厂途中发生意外,她于晚饭后8时许和同事结伴前往工厂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纪风杰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她家去工厂的必经路线,她的主观目的就是去工厂等待值夜班,故应认定纪风杰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被告劳动和保障局应对纪风杰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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