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供职两家单位,工伤赔偿向谁主张-案例


李某,47岁,青岛某通讯公司内退职工。2003年5月,经朋友介绍,李某来到青岛某信息公司从事门卫兼内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认定李某工伤死亡的申请书。2005年1月12日,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李某,47岁,青岛某通讯公司内退职工。2003年5月,经朋友介绍,李某来到青岛某信息公司从事门卫兼内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认定李某工伤死亡的申请书。2005年1月12日,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由李某死亡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偿。 2005年8月11日,不服决定书的青岛某信息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青岛某信息公司认为,李某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李某与信息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1月6日,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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