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需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记者 严峻嵘 采访整理 案情一 马女士在某年糕厂从事年糕生产,其丈夫王先生从事送货。2007年10月起,年糕厂不再向他们发放每月的固定工资,改为根据年糕产量支付提成。 2008年11月4日,马女士在生产年糕时手臂不慎被机器绞断,致左前臂毁损。2009年1月19日,年糕厂向杨
记者 严峻嵘 采访整理 案情一 马女士在某年糕厂从事年糕生产,其丈夫王先生从事送货。2007年10月起,年糕厂不再向他们发放每月的固定工资,改为根据年糕产量支付提成。 2008年11月4日,马女士在生产年糕时手臂不慎被机器绞断,致左前臂毁损。2009年1月19日,年糕厂向杨浦区人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为马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年糕厂还递交劳动关系确认表,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马女士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2000年2月至2008年11月4日,从事的工作为“做年糕”。 2009年2月24日,年糕厂又向区人保局递交书面申请,称与马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撤销工伤认定。年糕厂同时递交落款人为“马女士”的证明,称马女士系为其丈夫做小年糕时受伤。区人保局对此申请予以批准。 马女士向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年糕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马女士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马女士与年糕厂均确认,年糕厂递交的落款人为马女士的证明,其内容及落款签名均非马女士所写。 年糕厂提供一份由该厂员工出具的证明,称“马女士自己给老公做小年糕手被机器绞断”,落款处签名人为5位员工。年糕厂还提供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的员工工资表,以证明马女士并非年糕厂员工,故工资表上无其姓名。 马女士诉称,自2005年1月起在年糕厂加工年糕,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薪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每月数额不定,以现金形式发放;因于年糕厂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年糕厂拒绝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年糕厂辩称,马女士丈夫王先生系年糕厂职工,厂方将小年糕生产交由王先生承包,由厂里提供原料和生产设备,根据产量定期与王先生结账。故马女士生产年糕并非为年糕厂工作,而是为王先生工作。至于年糕厂为她垫付医疗费用,系出于人道主义,年糕厂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2009年9月,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马女士与年糕厂于2005年1月17日至2008年11月4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二 2008年11月24日,张先生与防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两人自愿合股经营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股份分别为顾先生60%,张先生40%”;“自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顾先生任公司经理主管公司日常管理、工程项目工作。张先生为公司副经理,协助搞好公司日常管理和材料销售工作”。 2009年3月11日,张先生在防水公司承接的某工地受伤,之后未再至防水公司工作。 7月6日,双方再签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终止原有合作协议,张先生抽回合作资金4万元,并已全部结清。顾先生同意张先生在支付税金及部分管理费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防水公司营业执照,但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盈亏及安全等风险由张先生自己承担”。 但张先生认为与防水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于2009年8月20日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6日期间与防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先生称,自己虽为公司股东,同时亦是副经理。2009年3月11日,在金山春竹羊毛厂工地负责施工时受伤,当即被送往松江区社区卫生中心检查治疗。后被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对自己的工伤事宜置之不理。 防水公司辩称,双方建立的是合伙经营关系。张先生受伤后,提出不再继续合伙经营。2009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张先生撤股后,任何问题均由其自行承担。 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张先生与防水公司在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期嘉宾 顾仲: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温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 顾仲说法:工资发放方式并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衡量标准 原告马女士在被告年糕厂从事被告经营范围内的年糕生产工作,并由被告根据原告工作量支付其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以其未向原告每月固定发放工资为由称原告非其员工,但又承认2007年10月前其曾向原告支付工资,且原告丈夫作为被告员工自2007年10月起亦不在被告处领取固定工资;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员工证明中签名的五名员工也未出现在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上,由此可见,是否每月发放工资并非衡量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况且,被告在2007年10月只是将工资发放方式由每月固定发放改为按产量支付提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采信。 被告在原告发生工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系被告自觉行为,反映了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真实意志,即被告认可原告系其员工,并愿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此后,被告递交伪造的“马女士证明”并申请撤销工伤认定,并不能以此掩盖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事实。 杨克元说法:持有股份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张先生在防水公司虽持有股份,但其同时任副经理,负责防水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材料销售等。即张先生自与顾先生签订协议之时起,亦与防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张先生于2009年3月11日在防水公司承接的某工地受伤后,未再至防水公司工作。由于其伤情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故对张先生要求确认自其受伤后至2009年7月6日期间与防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暂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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