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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无人管 法院维权获支持-案例

2017-04-03 08:00:01 无忧保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将一份判决书送到刘均(化名)那双已经没有知觉的双手中,当刘均看到“原告刘均与被告北京利达砖厂存在劳动关系”时,泪水涌出了他的眼眶,他哽咽着说“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将一份判决书送到刘均(化名)那双已经没有知觉的双手中,当刘均看到“原告刘均与被告北京利达砖厂存在劳动关系”时,泪水涌出了他的眼眶,他哽咽着说“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为了生计,刘均离开了家乡,离开了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只身来到北京打工。通过老乡赵某介绍,好不容易才找到了一份工作,给北京利达砖厂(化名)看机器。一晃一年多过去了,平安无事,刘均也不时将一些积蓄寄回老家。可是,就在这生活逐渐改变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天夜里,刘均在上夜班看机器时,机器被什么东西塞住了,他拿起一根棍子使劲捅,一下子,东西被捅掉了,可刘均的双臂也被带进了机器。顿时,他痛得昏了过去。 等他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医院的病床上过了十多天。医药费是老乡赵某出的,厂子既没来人,也没出钱,还放出话来说刘均是老乡赵某介绍来的,应该由赵某负责,与厂子无关。刘均看着裹着纱布的手,开始为以后的生计犯起愁来。经过咨询,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依法讨回公道。于是,刘均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厂子不承认与他有劳动关系,致使有关部门无法认定刘均为工伤,认定不了工伤就意味着最终得不到赔偿。为了今后的生活,刘均依照法律程序把厂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砖厂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刘均的老乡赵某是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虽然赵某与砖厂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就该合同实质内容看,该合同为一内部承包性质的合同,其用工主体仍然是砖厂,刘均与砖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于是支持了刘均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刘均与砖厂存在劳动关系。(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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