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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会保险结果得不偿失

2017-03-15 09:42:45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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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川人唐某2014年1月1日到南通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为一年,但唐某提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还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然而当年唐某就为此付出了代价。

  2014年12月15日,唐某因工伤造成左拇指末节骨折,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5月4日,唐某以公司至今未为其缴纳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内有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之义务。后唐某为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程序终结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26元,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48958.61元。

  【解析】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唐某与公司有约在先,因而唐某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唐某在已选择放弃缴纳四项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四项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遂判决唐某与被告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持唐某相关工伤待遇请求,驳回唐某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有的因为已缴纳农保,有的因为担心社保异地转移难,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行为。但如果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此时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再苛以用人单位严格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公正,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支持劳动者,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故意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事后再主张经济补偿金,以获得非法利益的现象发生。他强调,本案虽然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不排除劳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等。因此,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坚持依法用工,避免与劳动者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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