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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受伤算工伤 为什么回老家不算


很多人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畴。这与“回家”一词产生了纠葛,既然是上下班途中,那不就是回家吗?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关键要看回哪个“家”!小编昨日采访了解到,一名职工下班后回家时,遇上了车祸,且并非主要责任,可在工伤认定中,他却被拒绝,这让很多人难以理解。小编采访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同志,有理有据进行分析,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到底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 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城阳区某车桥公司职工刘某,某天早晨7时下夜班回到租住地收拾东西后,8时左右又从租住地驾驶摩托车回莱西市老家,当日11时30分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刘某向车桥公司提出工伤申请,车桥公司不承认刘某的工伤。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刘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受伤,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上诉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该款规定的内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有条件看似符合法规 小编采访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岐是刘某下班后回到租住地,而后驾驶摩托车返回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职工一方认为,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这条规定,应当认定刘某为工伤,“下班途中就是回家的路上,回莱西老家应该符合条件才对。”职工方这样认为。 但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不是在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应属于探亲途中,因而不应该认定刘某为工伤。 “家”是住所而不是老家 反对认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下班途中。刘某自工作后,一直租住在公司附近一个村庄居住,日常下班后均回到该租房中居住。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的路线应视为平时上下班的路线,而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第二个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合理的下班时间。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7时下班时间,已超过4个半小时。而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大约500米左右,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看,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一个是“家”的概念如何确定,这影响路线,该案件认为是固定住所而非“老家”;一个是下班的合理时间,相隔4个半小时,远远超过了回住所的时间。 最终认定这是探亲途中 城阳区工伤认定机构认定,这起伤害为非工伤。对“家”的概念,城阳区认为租住房应为上下班的固定居所,且发生事故时间并非是正常下班时间。因此:刘某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应属于探亲途中。 刘某对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也是如上所说。“我们平常所说的回家回家,在这个案件中需要做区分,重点是上下班途中,而不是‘家’这个词,所以要分清楚哪个家才行。”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个判定是十分明确清晰的。 遇到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 专家分析,从刘某的案件来看,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日常的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路线。因为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自己的上下班出行时间,而异地探亲一般不属于日常上下班的范畴,职工下班后再从居住地回家或者从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探亲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一定要报警,这个非常重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报警,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报警而未报警的,工伤认定过程可能会因事实不清或重要证据缺失而中止,或者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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