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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海归告公司 被告提供被指为伪证

2017-05-24 08:00:01 无忧保
35岁的西安男子王敏3年前结束了多年的海外生活,回国求职。2010年初,王敏被省内一家企业相中,担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年后,因认为公司在其工作期间违反劳动合同法,王敏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及赔偿共计21.4万余元。今年5月21日,泾阳县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敏诉讼请求。昨日,咸阳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   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劳动合同   昨日,王敏说,2000年至2008年,他在日本攻读硕士并工作,2009年回到故乡西安。2010年3月5日,他通过在网上求职,进入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明珠家居)工作,但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明珠公司将他调岗至推广部并下调工资。   我在明珠家居工作期间,公司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随意剥夺劳动法规定的双休日及节假日,且从不按劳动法规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我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和提起法院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91666元,支付我入职以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779元,以及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1779元。王敏说,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他向咸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经鉴定笔迹不同   昨日法庭上,王敏的代理律师说,此案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明珠家居称与王敏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出具劳动合同书。后经王敏申请鉴定,由明珠家居所提供劳动合同中王敏的签名笔迹,与现有样本中王敏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但在一审判决中,未对用人单位举伪证的责任予以追究,反而认为王敏担任过人力资源部总监,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王敏的过错。事实上,王敏在明珠家居工作期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王敏说了算,而是公司说了算。   认为诉求与事实不符公司拒绝赔偿   明珠家居代理律师在答辩中称,王敏于2010年3月5日应聘至西安明珠家居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而非陕西明珠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王敏在任期间,一直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员工与明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5日,经王敏同意,公司将王敏调至推广部担任总监一职,待遇未减少。2011年1月30日,王敏擅自离岗。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王敏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明珠家居已足额支付了王敏的工资及加班费。   明珠家居认为,在对劳动合同中的王敏笔迹进行鉴定时,所采用的是王敏现在笔体,与合同所签笔迹时间相距已有一年时间,公司对此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该案一审证据认定合法,事实认定准确,王敏所上诉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昨日二审开庭后,法院未作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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