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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就能被单位开除?

2017-05-24 08:00:01 无忧保
贵州清镇市一位穆女士与男友同居怀孕后,单位领导安排其回家休息,没想到这个月初,单位认为穆女士是未婚先孕,不符合国家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穆女士表示,因为她和男友都是外来打工者,缺乏时间回老家办结婚手续,但双方父母已经同意。(8月19日《黔中早报》)   这家贸易公司辞退穆女士时所提到的规定有关规定主要基于两部法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另外一部是《女职工保护条例》,其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两部法律都清清楚楚、白纸黑字地表明,没有对怀孕女职工加以已婚作为得到劳动保障的前提。但这家公司却对法律做出了创造性的发明和解释,显然完全是在随意地曲解法律意图,是基于经济利益考虑来故意地不愿意给在家休息的穆女士发工资。   试想一下,如果未婚怀孕可以辞退,那么照此逻辑是不是说那些已婚的但在怀孕期间与丈夫协议离婚的单身女子也不作为被保障的怀孕对象?显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需要好好地补习一下法律知识。   这样的不懂法律的企业显然并没有必要继续地留恋,对此,穆女士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拿回自己应得的权益,并且让法律来对这类不守法、随意解释法律的企业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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