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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得保存好书面证据


当事人表示,按相关规定30天前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可是,30日后,用人单位表示并未接收过辞职报告,并欲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或发工资但按违纪开除。这可让当事人郑女士着实感到为难。 市民郑女士曾在连云区一家大酒店担任前台经理一职。日前,由于一些原因,郑女士向单位提出了辞职。我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提交辞职材料,可是,单位却一直否认,还百般刁难。郑女士感到十分无奈。 郑女士表示,自己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但当她30天后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却否认她曾递交过辞职报告。为此,单位不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结算当月工资。 经郑女士一再争取,单位同意向她出具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前提是她放弃自己的工资,否则将对其按违纪开除处理。面对这样的局面,郑女士左右为难,不要工资,经济上有损失;要工资,单位如果出具因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将影响将来的就业。 笔者采访了连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他表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在递交辞职申请时,要求单位负责人签收并注意保存证据。如单位负责人拒绝签收,建议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向单位送达,并请详细注明件内物品名称及某人向单位递交的辞职报告。如单位仍不承认,还可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 近日,经连云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协调,酒店和郑女士达成协议:酒店按郑女士当月工资80%的数额向其支付工资;酒店开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郑女士因无法证明其已提交辞职报告而承担了月工资20%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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