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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没公示 遭解聘员工要补偿


2007年12月盐城人庄小姐应聘到广州市某大型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担任销售,月工资4000元。今年1月,庄小姐忽然接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称其一年内累计旷工5次,严重违反《店铺营运手册》考勤管理及聘用离职制度,影响恶劣,给予立即解雇处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庄小姐顿时傻了眼,她清楚地记得在公司通知的5次旷工中,有4次是已经处分过的。庄小姐说,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的《店铺营运手册》有旷工5次即解雇的处分规定。万般无奈下,庄小姐找到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苏商律师事务所的居志刚律师接待了她。居志刚调取了公司的《店铺营运手册》后,在最后一页员工知晓手册内容的签名栏处发现,这里没有庄小姐的签名,除此之外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已将《营运手册》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因此不能以《营运手册》为依据解雇庄小姐。 此外,对庄小姐前期未上班的情况,公司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在处罚完毕后,再次以此为由与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有失公平原则,公司有权与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给予庄小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玄武区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庄小姐18000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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