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试用期
说说试用期期间的“潜规则”


随着暑期的来临,一批毕业生走向了工作岗位,新人进入单位,不可避免的将面临试用期;同样,利用暑期兼职成为一些在读学生的选择,试用期同样是绕不开的话题。 然而,试用期期间的一些潜规则,劳动者却不得不正视。试用期结束走人、不缴纳社保、无故延长期限面对种种潜规则,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为你支招。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来了 市民尚先生应聘到我市一家物流公司做驾驶员,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尚先生很珍惜这份自己干起来得心应手的工作,开每一趟车都十二分小心。一个月下来,客户、同事对尚先生的印象都很好,尚先生也没有任何交通违规记录。尚先生满以为自己马上就要成为正式员工了,公司却告知尚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来了。 尚先生觉得自己表现挺好的,有点委屈。后来,还是有知情人提醒他,不是他工作得不够好,而是某某领导的亲戚将他的岗位顶了。尚先生非常气愤,类似尚先生的这种情况,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小编,尚先生这样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无统一标准。 有关专家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情形可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未通过单位指定医院的体检;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故意隐瞒不报的;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的;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劳动者不能胜任所任岗位的指标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同其他员工打架斗殴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物流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尚先生存在以上某种情形,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先生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试用期间无需缴社保? 老王从原单位离职后,应聘到新的单位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1800元。领了两次工资以后,老王发现公司没有像以前的单位那样,从工资中扣除部分社会保险费,就去社会保险中心问了一下,结果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老王很不解,认为自己岁数不小了,保险断交将来养老没有保障,于是找公司理论。没想到,公司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说老王处于试用期,不是正式员工,公司没有义务为其交保险。老王本来觉得自己很有理,听到公司这样的回答,不禁产生了一些疑问,公司的说法难道是真的? 工作人员介绍说,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事实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是独立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时期。 所以,公司有义务从老王上班那天起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无故延长 三月变六月 小张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一下子与小张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3000元。小张很满足,觉得自己刚毕业就能找到待遇不错的工作很幸运。一转眼,小张与公司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到了,小张满心欢喜,自己马上就要转正了,而且工资还有提高。不料,公司却跟小张说,试用期需要再延长三个月,因为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试用期最高限是六个月。小张觉得公司言而无信,做法不合理,那么,小张是不是必须再经历三个月试用期? 工作人员称,《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法定最高限没有达到,也不能延长,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只能一次约定直接达到法定最高限,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但绝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延长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张应当如期转正。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