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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瞒天过海欲将试用期变“白用期”


又是一年一度大学毕业生求职及用人单位校园招聘的高峰期。因严峻的就业形势压力,加上缺乏相关经验与知识,大学生们面对招聘往往是眼花缭乱,而一些用人单位却乘机以非劳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玩猫腻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 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2个月的试用期做下来,明明工作做得好好的,老板却说我不适合做这个工作,叫我回家!一分钱都没有给我啊!太过分了!刚刚踏上社会的应届毕业生小王愤愤不平——就在前不久,她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薪水颇丰的行政工作,面试时公司承诺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折,试用期一过,没有什么特别重大的问题就马上签订劳动合同。 小王初涉职场,对相关劳动法条并不熟悉,虽然觉得企业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太妥当,但是为了得到这份心仪的工作,小王也不敢向老板提出异议。小王一心想着只要自己在试用期好好表现,一定能留在这个公司,暂时不签合同也没太大关系。 小王为了能顺利度过试用期,毫无怨言地把所有工作都按时按量完成。然而,当工作了一个月之后,小王却没有从单位拿到原本约定的工资,小王向老板询问,被告知,工资会在试用期结束后,一起发放,虽然小王觉得单位的这种做法不合情理,心里有所疑问,但是,想想自己已经在单位勤勤恳恳工作了一个月了,此时和老板为了工资的事情不愉快,可能会影响自己顺利通过试用期,所以小王选择了忍气吞声。 原以为自己的辛勤工作理应得到老板的赏识,没料到,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老板却以小王不合适这个岗位为理由,辞退了小王。因为没有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打道回府之后,公司对小王不管不问,这两个月的工资也不了了之,小王虽然多次上门和公司老板理论,要求获得自己应有的工资,但是公司却一再推脱,令小王十分气愤。 试用期也需缴纳四金 张小姐,22岁,应聘某物流公司的打单员岗位。经过面试,公司与张小姐达成录用意向并与张小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张小姐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合同并未提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工作的前六个月,张小姐每月从公司领取的基本工资约为1300元左右,张小姐理所当然地认为差额部分是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扣除了个人承担部分。因此,并没有向公司的人事部门询问,也没有特意到社保中心查询过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年后,张小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张小姐不再续签合同。 近日,张小姐因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朋友提醒她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用医保卡看病。因此,张小姐兴冲冲地赶来申领失业保险金。但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经过核定,张小姐仅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而张小姐却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三年,应该缴纳了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每满12个月可以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自己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应该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此时,张小姐才急忙赶到社保中心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经查询,发现该物流公司只为自己缴纳了3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而非36个月。当张小姐就此事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被告知,根据单位的规定,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缴纳。张小姐听后十分气愤。同时也对自己之前对于社会保险费的不重视感到深深地懊悔。 专家建议 自用工之日起就应签合同缴四金 虹口区职业介绍中心职业指导员 程琳 一些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特点,工作试用期往往成了白用期。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在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社会保险是与职工密切关联的一项基本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逃避这项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张小姐之所以在三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发现企业未足月缴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也与自身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像张小姐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目前,职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多地注重工资待遇,而往往忽视了社会保险,有些个案甚至临到退休才发现社会保险费缴纳月份与实际有出入,再想弥补,却发现由于时间久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刚毕业的大学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武装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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