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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引起的争议


案件回顾:2011年秋,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李某、韩某、孙某等六人到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该公司长期不和他们订立劳动合同,长期不与他们缴纳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外应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等。六人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经过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详细调查发现,李某、韩某等六人先后在该保险公司个险部、团险部从事销售人员的具体业务。自2004年后,他们一直按照该公司团险部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拓展保险业务,并从该公司按销售拓展业务情况领取相应的手续费和销售队伍发展费用至今。由于他们双方在劳动关系或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且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自相矛盾,故无法从中判定其劳动关系。 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项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随后,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察员通过电话分别致电韩某、李某,告知他们与该公司在确认劳动关系或保险代理关系上存在较大争议,建议他们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关系争议的程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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