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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范围内 单位有权调整职工的岗位

2017-05-26 08:00:01 无忧保
终审判决作出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职工说,单位有意刁难,未经协商撤销其职务,变更其工作地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已经一年,职工所在原岗位已经有人,协调新的岗位,职工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去,非得要求恢复原职务且到原岗位工作,单位觉得很难办。判决作出后,职工跟企业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结束   1.员工:休病假一年被单位除名   张某是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于2010年入职物业公司任工程部经理,月薪5000元。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3月的一天,张某下班途中突然遭到袭击,被人泼了一身粪水。后张某患上呼吸道感染、腹泻和过敏性皮炎,并有左膝软组织损伤和膝关节滑膜炎。由此,张某便开始在家休病假。   对于受到袭击请假一事,张某称,公司的领导和项目部经理都知情。张某说,最初他被人泼粪水袭击后,曾经口头跟公司的领导请假。后来,张某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直到发现工资被停发,他才知道原来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作出了除名的决定。张某此前已经将自己的病假条和诊断证明等复印件寄到了公司,原以为自己在休病假,没想到竟然已被公司除名了。   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约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补缴相应社会保险。仲裁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裁决,上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单位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服从法院判决,同意跟张某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结束。   2.单位:员工多次拒绝调岗安排   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小编,由于刚开始没有空缺岗位,张某自今年4月起就待岗在家,公司给他发最低工资。   4月底,公司通过协调,在另一项目中为张某安排了一个岗位,但遭到了张某的拒绝。   张某觉得,单位这样做实际上是在为难他。他认为,原项目跟调后的项目属性不同,加上调后的项目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坚持到原项目原岗位工作。张某还认为自己最初入职的时候就是原项目部工程经理,现在作为普通管理人员,公司变更了自己的职务和岗位,未经自己同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张某原先所在的项目已经派人担任工程经理。由于张某休病假开始至今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岗位如果因为他而一直空缺,相关的工作就很难顺利开展。因此,公司已经另派人员担任工程经理。此外,经协调,公司已经同意张某回原项目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只是没有了工程经理的职务,也遭到了张某的拒绝。   而张某则称,公司派人临时顶替自己的职务并无不妥,但是恢复了劳动关系后,就应恢复自己的原有职务。将自己调至其他项目,明显是要让其不能胜任工作,属于给自己穿小鞋的行为。   3.律师:单位适度调岗不违法   究竟单位此举是否如张某所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据张灿辉律师介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有权调整职工的岗位。一般而言,职工入职的时候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会约定工资待遇和岗位。   劳资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单位出于需要对职工的岗位进行适度的调整,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更不违法。如果单位在违背职工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将职工调至其明显不能胜任的岗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相关规定,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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