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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 缘何雇员请求赔偿遭拒


工作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但却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2012年4月1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某公司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4000元的劳动纠纷案,但法院判决对于原告廖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0年10月8日,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入职被告处任总经理办副主任,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待遇为标准工资5118元/月,加班工资为1882元/月。2011年1月9日,被告以原告不适应该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廖某便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高试用期期限为由,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4000元。 2011年10月18日,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超过一个月的法定期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原、被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为同一标准,并无试用期前后的区别,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工资,该用人单位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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