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女子维权路上遇波折


王女士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物业公司又与一家清洗公司签订合同,王女士的工资自此由清洗公司发放。然而,也就是这样的变动,让多年从事保洁工作却从未获得补偿的王女士,在维权路上遇到波折。 2004年11月,王女士到银川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没有给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王女士从未享受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假期就和平常上班一样不说,连加班费之类的补助都没有,王女士说。 因为自己没有文凭,年龄也大,因此王女士一直坚持工作。2008年6月,王女士所在的物业公司与一家清洗公司签订一份《保洁服务承包协议》。自此,王女士的工资每月由清洗公司承担。2010年7月,因家中有事,王女士离开该岗位。干了这么多年,任何社会保障待遇都没有,王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能够得到补偿,未果,于是便向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在金凤区法援中心的帮助下,王女士向辖区劳动仲裁机构提交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补缴2004年11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等共计1万多元。 然而,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自入职之日至2008年6月之前与物业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王女士主张此期间的权利已过仲裁申请时效。并且,2008年6月物业公司与清洗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王女士自此从清洗公司领取工资,与清洗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王女士申诉请求主体有误,仲裁部门不予支持。 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更改申诉请求主体后,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法院立案受理王女士的案件。随后,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该案情复杂,因此未当庭宣判,几天后我又被通知,案件需要再次开庭审理。这一等,让王女士在3个月后才等到再次开庭。原来,因为案情复杂,案件审理被转为普通程序,法院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之后的开庭依旧没有结果。因该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方经过相关程序后,该案件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 等待开庭的那段时间十分难熬,我甚至觉得维权对我来说已经没有希望了。回忆起案件,王女士这样说。然而,王女士最终等到了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王女士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各项共计5000元;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补偿金现在已经拿到,虽与当初申请劳动仲裁的数字有出入,但最起码这是对自己劳动的肯定,让我很满足。5月15日,王女士这样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