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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约 公司被判加付工资


公司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经济补偿而对簿公堂。公司声称已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员工没有签好名交回。因为拿不出证据证明曾要求员工签合同,这家公司输了官司,被要求赔偿员工两倍工资。 据了解,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去年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4221件(其中含旧存281件)。其中,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最多。因为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支付赔偿金。法院表示,《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稳定劳资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也大大增加。因此,用人单位要重点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公司解约被裁决加付工资 刘某于2009年2月15日入职某公司,工种是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月11日,该公司通知包括刘某在内的木工部全体员工放假。同年8月14日,该公司又与木工部全体员工结清工资,并表示要将木工部承包给他人,要与木工部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木工部员工经与公司多次协商,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方面一直协商不成。于2009年8月17日向中山市石岐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最终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其后,刘某于2009年9月4日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2009年3月15日至8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7068.75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仲裁,裁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该项工资。该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遂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未能证明合法解约输官司 庭审中,该公司称其将劳动合同范本发给了刘某,但刘某未能将签好的劳动合同交回。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来没有收到过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声称将劳动合同范本发给了刘某,刘某未能将签好名的劳动合同交回,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刘某。但对于这一点,该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某亦不予认可,且该公司也并未因此而与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公司,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从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8月11日的双倍工资。 不规范管理增加用工风险 法院认为,相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稳定劳资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对劳动关系的调节手段和调整方式也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更新观念,及时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进行调整,成为用人单位的必然选择,否则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如,用人单位在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制度、考勤考核、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劳动合同法》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和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法院建议用人单位重点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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