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我年满60周岁办理了退休手续,可在领退休金时发现,我的退休工资按工作年限、交费基数等计算少了300多元。我去社保局询问得知,是我所在单位没按规定缴费、少缴造成的。
请问,我可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月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就你提出的问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解决。社保机构若不解决,你可以社保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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