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号案例学习】《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期满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案例一:《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期满劳动关系是否终止?2005年4月15日,张某与某科技学院以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为五年。按照上述就业协议书,张某毕业后,到某科技学院工作直至2010年4月28日生育一女。 2010年5月18日,某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张某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案例解析:法院认为某科技学院与张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内容,且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张某毕业之前,故该协议书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科技学院基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作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没有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 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案例二:报销制度怎样才合理?我在北京的一家机械制造业外企公司工作,企业有100人。在公司两年以来,我都想解决一个问题,但至今仍没有较好的方法。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大部分同事都在异地,有几位员工的报销比较夸张,每月的汽油票大概在6000元左右,还有2000左右的打车票。之前我们是只需提供发票,经理签字就给报销,后来针对这几位同事,对报销制度进行了修改,需要提供里程数,及往返的明细,才能安排报销。但新制度实行以后,又出现各种新问题,比如有人报开车到机场40公里,将车放在机场的停车场两天,一天的停车费在100元左右,像这种情况特别的多。像上述的事情还是占少数,总是那几个人,但是这几个人的行为无疑是带了一个非常坏的头,所以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些更好的处理意见,谢谢!案例解析:1、北京的一家机械制造业外企公司2、大部分员工是异地,公司报销油费及路费3、有几名员工报销比较夸张,不符合常理4、更改过报销制度,但是还是很多人故意浪费目的:制定合理的报销制度案例解析: 看到案例中的报销内容,其实就是私车公用的油费及公共交通的路程费用。案例中员工这么虽然浪费就是因为制度不够严密,员工有空子可以钻,才出现这么浪费的情况,甚至是虚报的情况。 为防止这种情况,应制定严格缜密的报销制度,具体怎么制定,给出以下建议:一、公车私用需审批 很多人不愿意乘坐公共交通,觉得自己有车开车比较方便,公司也可以报销,于是都自己开车,随意报销油费。 如果想限制这种浪费,必须先审批公车私用的资格。 员工应该提交以下东西,作为审批资料:1、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型号4、百公里油耗5、私车季审、年审、保险、交纳各类税费、办理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 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人资及财务复印存档。二、合理的报销制度 不管是公车私用还是乘坐公共交通的报销,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工作计划及总结报销 员工报销费用的时候必须提供领导签字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表,确定员工的外出时间及用车时间。如无工作计划或总结,或者无领导签字,一律不予报销。2、报销额度 公车私用分两种:本地和异地。 本地就使用定额报销制度,只要获得私车公用资格,就可以享受定额报销,不再单独报销其它费用。 异地的私车公用就实报实销,根据行驶的里程数、往返明细报销,不符合正常行车路线的,只按照正常路线的里程数报销。 另外设立合理的报销上限,超过额度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报销。 如果有特殊原因,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方可报销。3、报销内容 异地私车公用报销内容: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异地公共交通费用: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公交票、出租车费用。4、报销原则1)报销的发票必须的当天工作中实际的发票,不可替代2)实报实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如因公司工作安排无法正常报销者,可提前邮件联系财务部及部门经理,把报销的凭证拍照发过来,后期补办手续。3)燃油费报销必须提供当月发票,非当月发票作废处理。4)乘坐公共交通遵循:非紧急情况及无公交车的情况,一律乘坐公交车;火车以硬座为主,夜晚乘车达6个小时及以上,连续乘车达12个小时以后,可以乘坐卧铺。非紧急情况,不允许乘坐高铁。5)虚开发票,虚报金额,一经发现十倍罚款,虚报金额超过XX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其它补充1、行车记录仪 现在科学发达,想看一个人到底去了什么地方,车经过什么地方,很简单,安装行车记录仪。 行车记录仪即记录车辆行驶途中的影像及声音等相关资讯的仪器。安装行车记录仪后,能够记录汽车行驶全过程的视频图像和声音,可为交通事故提供证据。喜欢自驾游的人,还可以用它来记录征服艰难险阻的过程。开车时边走边录像,同时把时间、速度、所在位置都记录在录像里,相当“黑匣子”。——来源于百度百科。2、最节约奖 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员工的时候,可以设立最节约奖,根据员工今年因乘坐公共交通,为企业节省的资金,选择最节约的那个人,颁发最节约奖,并提供高额奖金,以及优先加薪升职权,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些小的优惠,例如一年可以迟到多少次不扣绩效,带薪休假等等。 任何制度都在于良好的执行,以及一定的弹性。————转自自在如风李娟案例三:当社会伦理撞上了劳动纪律……李某于2010年5月24日进入昆山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从事安保工作,2015年1月25日李某因父亲病故,向单位请假回家料理丧事。单位 规章没有对员工丧假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总经理批准”。李某老家在四川某县,三天假期显然不够,于是他当日多次打电话联系赵某,未得到 回复。次日他通过手机短信请假:“赵总您好,因父亲病故,母重病,必须马上回家,望您谅解,请予请假,谢谢。能否接下电话。李某。”赵某未回应,李某只得 先向车间主管请3天事假回家奔丧。因临近春节,加之母亲病危(癌症),李某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单位续假,但均未联系到赵某,也未获得单位正式答复。2015年3月5日李某返回单位。单位称,因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20天以上”,已于2015年2月14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经李 某争取,单位总经理赵某同意并为李某“补假”至2015年3月5日。但当日单位单方调动李某到另外一个工作岗位,被李某拒绝,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单位遂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李某不服,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庭中,单位辩称李某连续旷工多日已被单位于2015年2月14日解雇。单位“补假”不是认同李某休假,而是作“重新录取”理解。仲裁委驳回了李某全部申请,理由是“当事人因父亲去世请假,期满后因母亲重病需要照顾,未能到单位履职,也未履行合法的请假手续,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应作出合理安排,单位以此为 由解雇当事人并无不当。”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案例解析:庭审中,单位强调当事人未能依据单位规定程序请假,但认为单位只批假3天,超出部分为旷工。但依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国企外地职工因丧假返乡的,还应当视职 工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不是国企,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路途较远的客观情况,同样应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其道理是一样的。本案当事人除父亲病故外,年迈的母亲也病重在床,此时,当事人向单位申请延长假期是合情合理的,虽然单位领导未予回复,但是当事人因此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应认为是“无故旷工”。单位关于当事人丧假后3天起处于“旷工”状态的说法,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古人云“百善孝为先”,事实上我国劳动者对于丧假的需求并不亚于年休假、法定假期等福利性休假,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和执法机关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把法律底限当成了内部管理的上限,作出了一些貌似合法但却有悖人伦的决定。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着手制定更为全面具体的丧假制度;同时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将之列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 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方式加以完善落实。劳动行政、仲裁及法院等机构也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切实 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丧假权益。案例四:职工参加工会活动 企业不应扣发工资?张某2009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2010年, 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非专职)。此后,张某经常参加公司工会的各种会议和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些活动甚至会占用工作时间。每次张某在工作时间 参加工会活动,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张某无奈,多次向公司总经理反映,公司均置之不理。公司这一做法对吗?案例解析:本案中某化学工业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但是如果事先已征得企事业单位的同意,也可以占用生 产或者工作时间。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工作人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个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与之相应的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 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张某作为工会小组长,在工作时间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正常发放张某的工资。案例五:离职回家途中遇事故,能认定为工伤么?某公司与一名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该员工在离职当天下班回家途中被汽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该员工遂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该公司认为,这名员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应为其申报工伤。案例解析: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结束了劳动关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该职工在离职当日虽然已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于离职当日的24点结束。而且,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 “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所以,该公司的员工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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