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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号案例学习】员工违纪就不能休年假?


案例一: 员工违纪就不能休年假?王某从2015年1月开始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从事公司的售后服务。2015年12月25日,他向公司申请休年休假5天,但遭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王某在公司售后维修部门工作期间,与其他同事一起使用收据收取客户款项,但未将所收款项上交公司。王某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给予开除处分,但基于王某工作能力强,而是作出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取消其当年休年休假的权利。王某认为,违纪与年休假毫无相关,公司不给他休年休假,又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显然违法。遂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随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诉求。案例解析:正如王某所言,违纪与年休假毫无相关。违纪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范的,其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前提是它的出台、施行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否则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违纪不一定是违法。年休假是法定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奖惩制度,但该制度除了出台、施行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外,还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案中,王某因严重违纪,科技公司没有“开除”,而是“留用察看”,也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处理方式,但与年休假挂钩,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规定。案例二:跳槽过来的团队挟业绩要求涨工资,该怎么处理?我们是一家业务驱动型的公司,公司里有一个团队是整体跳槽过来的,同时也为公司带来了不小的业务量。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刚刚开辟,为了召集人才,给他们开出了处于行业上游水平的工资,而且在制度的执行上有时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较公司其它部门来说更加宽松,养成了这个团队骄纵的习惯,现在他们恃宠而骄,暗中给公司管理人员说自己带来了业绩,要求涨工资,否则就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公司有严谨的薪酬制度,提薪都是有标准的,而且现在给他们的回报也已经跟他们的业绩相匹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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