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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09号案例学习】人走,保险未“走”,医疗费损失谁承担?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案例一: 人走,保险未“走”,医疗费损失谁承担? 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1日王某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未办理请假手续。2014年4月20日该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达10天以上(包括10天)”为由,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再为王某缴社会保险费,但一直没有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年9月20日王某经医院诊断确认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随即住院治疗。同年9月22日该公司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王某。王某住院至同年10月20日,期间共发生住院医疗费68000元,应由医疗保险统筹报销的部分为42800元。   王某要求该公司承担医疗费,该公司不同意,随即王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损失68000元。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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