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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号案例学习】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书内容是否有效?


案例一: 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书内容是否有效?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调解中达成一致,公司对员工入职以来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员工全部补偿,员工在调解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后员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费,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仲裁庭裁定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驳回其他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员工已经在仲裁调解书中表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第二份仲裁调解书中的表述是无效的。”案例解析: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宣判后,员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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